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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针对你的情况,合同的约定是和上班时长不一致的,存在加班情况,但根据深圳的判例有可能不支持加班工资,要看把加班时长折算进工资后,单位工资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
1、投标有效期通常从开标的时间开始算起,也就是从投标截止期开始计算。投标有效期的终止时间通常是在招标文件里事先规定,由投标人在标书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承诺的一个时间。常用的时间段有45天、60天、90天。因此投标有效期的终止时间是从开标时间开始算起,按标书中约定的60天或90天为止。 2、投标有效期的终止时间通常不是一个规定死的时间点,不同的项目招投标可能有不同的有效期终止时间。投标有效期是标书递交之后,为了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特约定一个时期,在此时期内标书不能由投标人随意收回。否则做出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期,劳动关系建立期和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书面劳动合同与实际劳动时间不一致时,应分为以下情况处理:首先,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前,实际劳动后,劳动关系自实际劳动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后按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劳动关系建立日期前的书面劳动合同只有合同效力,合同方违反合同的,按《民法》规定追究违反合同的责任。其次,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本法还特别规范了这种情况,通过经济措施,能够尽快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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