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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可以再次鉴定,不能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按九级定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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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工伤职工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一个,最轻的是十个。自理障碍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不能自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但截止到2018年,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因为有不同的对象,不同的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表现为: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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