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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
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未确定,海关可以了解相关情况,与纳税义务进行价格谈判,按照一定顺序确定纳税价格。其顺序是同时向中国销售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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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以下几项:(1)货物的货价;(2)运抵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3)保险费。 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应当包括下列费用,如果未包括的,则应计入完税价格。 ①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 ②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③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④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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