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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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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未确定,海关可以了解相关情况,与纳税义务进行价格谈判,按照一定顺序确定纳税价格。其顺序是同时向中国销售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三)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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