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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您缴纳社保的做法是违法的,您可以: 【1】与单位领导协商,要求补缴社保; 【2】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3】向社保局投诉...
单位的这种做法没有违反劳动法,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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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仲裁。因为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内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1、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产假期间,女职工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继续保持原缴纳的社会保险,职工本人也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产假期间,社会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收取并移交给社会保障机构。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进行42天产假。3、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月工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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