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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17年前,经媒人介绍,朱A?穴岳阳市平江县人?雪和长沙县北山镇西湖村村民江A相识了,虽然江A要比朱A小3岁,但是两人一见面就产生了好感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1989年4月,两人准备办理结婚手续。但当时江A还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几个兄弟一商量,就偷梁换柱地让江A用三哥江B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证。但结婚证上的照片用的是江A的。 据朱A回忆,当发现结婚证上男方的姓名并不是自己的丈夫时,心里也曾闪过些许不快,但经过江A解释,她很快释然了。在她看来,自己是江A的合法妻子是铁板钉钉的事实。可是她没有想到,这纸糊涂的结婚证,似乎为这段婚姻预先埋下了失败的“注脚”,还成了他们离婚难以逾越的关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涉外合同管辖法院来说,1、地域管辖原则 指在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应该是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地国在地域上的联系,应该把地域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 因管辖权与纠纷涉及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在空间联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地域管辖的具体形式也不同,其主要有: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及行为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行为结果地)。 2、国籍管辖原则 即把当事人(原告、被告均可)的国籍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基础。 3、专属管辖原则 指有关国家对特定范围的案件无条件保留受理和作出裁决的权利,从而排除其它国家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 4、意思自治原则 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择法院来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以明示方式选择哪一国家的法院时,应推定其默示的意向,但是当事人的意思不能排除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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