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买卖合同双方未选择辖区协议或选择辖区协议无效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辖区。(一)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区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向合同约定的法院起诉。 其次,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管辖法院的选择: 第一、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经常居住地的,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第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9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