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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怎么回事?

2021-10-26
买卖合同双方未选择辖区协议或选择辖区协议无效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辖区。(一)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或交付地没有明确的约定时,根据《购买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买卖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或交付地的约定时,应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和《购买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住所在地不在合同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2、根据《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18条和《购买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1条和《购买地的规定》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在合同履行地履行地的规定的规定的话,应由被告住所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实际履行。当事人未以上方式变更原承诺或变更原合同未涉及履行地的问题,仍按原合同承诺确定履行地。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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