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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有何依据

2021-08-25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相关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如一旦查实,这类人员的判罚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减轻这类人员的处罚,相关的辩护者应积极的上报这类这类证据。证实这类人员的实际病情,我国的司法部门进行相关的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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