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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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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1、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2、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4、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文中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天津市出台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法定承租人范围,对于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化解家庭纠纷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悉,该补充规定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的规定相比,进一步放宽了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过户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条件。 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介绍,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过户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放宽条件主要有:一是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二是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三是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 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后,可以申请过户。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所以如果想变更承租人,您的家人应遵循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协议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帮助,可以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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