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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协调部门)负责。2、登记申请文件齐全,费用缴纳之日为受理日。...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延期与注销手续如下:一、变更手续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就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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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程序:经双方同意后,可以变更质权人、担保主债权的类型、金额或范围。当事人应当自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按照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质权人及其代理人均视为质押合同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共同提出专利质押合同的登记请求。《专利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申请专利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质押合同;(三)双方的身份证明;(4)委托代理人,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资产评估后,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文件应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语的,当事人应当附上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延期与注销手续如下:一、变更手续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就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等内容进行变更。对上述内容进行变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二、延期手续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三、注销手续根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需要向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的情形有: (一)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二)专利权因无效、被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三)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 (四)质押期限届满的。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有以上四种情形的,中国专利局经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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