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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延期与注销手续如下:一、变更手续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就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等...
变更程序:经双方同意后,可以变更质权人、担保主债权的类型、金额或范围。当事人应当自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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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协调部门)负责。2、登记申请文件齐全,费用缴纳之日为受理日。3、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4、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按《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5、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6、检索注册申请涉及的专利权,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7、协调司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理由。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流程管理部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管理程序
按照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质权人及其代理人均视为质押合同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共同提出专利质押合同的登记请求。《专利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申请专利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质押合同;(三)双方的身份证明;(4)委托代理人,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资产评估后,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文件应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语的,当事人应当附上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股权质押的程序第一步:前期工作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第三步,权利的实现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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