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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住宅的补偿因地区而异,同一地区的价值也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所有房地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协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额=合法所有房地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协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所有权交换的房屋评估价格的房屋拆迁设置费用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租赁人)房屋拆迁设置费用=搬迁补助金+周转住宅的临时设置补助金+超过转移期限的临时设置补助金额+房屋拆迁补助金额+房屋拆迁补助金额+非房屋损失赔偿。拆迁人提供周转住宅,拆迁住宅的使用者居住的情况下,公式的第二个补助费为0的拆迁住宅属于住宅的情况下,公式的第四个赔偿费为0。住宅补偿费(住宅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除的住宅所有者的损失,按照被拆除的住宅的构造和折旧程度分类,按平方米的单价计算。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2、凡在1978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3、凡在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4、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5、凡在1990年4月1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其他房屋拆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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