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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质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三种: 1、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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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质押财产折扣,或者优先考虑拍卖或者出售质押财产的价格。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出售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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