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质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三种: 1、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该费用包括: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等。 其实质性的问题就是:对方违约了,不归还债务,我方强制对方履约付出的成本。其中: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一般是由合同约定的。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等是现实的催账成本。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主要方式有两种: (1)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包括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2)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债的保全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6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365人已浏览
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