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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后没有在合理期限交付怎么办?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但是给出了延期交房的理由,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没必要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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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交付属违约行为,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双倍赔偿的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找开发商继续协商解决,并要求开发商出具书面的承诺书,同时在承诺书中载明,若再逾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要具体); 2、若第1个建议无法实现,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本金、交纳的有关税费、本金的贷款利息、房屋差价损失; 3、由于是债权请求权,属合同之债,建议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即截止期限为2014年12月份。
当时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乙方(购房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交款义务,甲方(我方)视其为违约,甲方有权将其所交款项中的1万元作为违约金扣留,不予退还。本合同自行终止,合同载名的房地产由甲方收回另行转让。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给乙方,视为违约,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1万元。并由甲方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以乙方所交的购房款作为计息本金,计息日期从应交房之日起算。从始至终,我方并没有主观上打算延迟交房,只是工程迟迟未能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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