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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可以说,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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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可以说,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房屋出售给本市居民还是外省市居民,合同都无效。(2)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售给其他村庄的村民。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在处理合同无效后果时,应充分考虑合同无效对双方利益的影响,特别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而获得的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与原买卖价格差异而造成的损失,平衡买卖双方利益。对购房者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对购房者的投入进行补偿。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房屋买受人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 合同意思表示虚假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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