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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
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本身应该不至于有原则性的区别,只是估计可能没有到劳动局办理相关的用工手续吧? 既然是合同,原则上都应该信守。如果违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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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之间具有某些共性,比如合同的目的实现都依赖于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动力,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但是两者又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将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实现化,劳务仅为一种实现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过程劳务合同只关注提供的劳务行为本身,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务的过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实现的过程。 2.第二,承揽人请求工作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前提或基础是承揽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劳务的事实行还不能请求劳动报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承揽方还可追究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与承揽合同报酬的债权请求权不同的是,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只要依约提供劳务了,即可享有请求支付报酬的债权请求权,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 3.第三,承揽人提供劳务具有独立性,具体分为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工作上的独立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基础上,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人格上的独立是指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约束,享有独立的工作空间,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完成工作内容即可。综上,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与此有别,劳务合同的雇员服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监督管理,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服劳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雇佣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4.第四,法律尽管规定承揽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终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与之不同,受雇人服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专属性很强,一般不得代为履行。
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本身应该不至于有原则性的区别,只是估计可能没有到劳动局办理相关的用工手续吧?既然是合同,原则上都应该信守。如果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但扣档案绝对不会得法律的支持。只是现实生活中,都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会比较累的,协商解决吧。估计楼主是国有单位,一般不会在乎一个人的,要走就走啦。
协议和合同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第一,在法律范畴内合同比协议更有说服力。合同是可以追究当事人在其中合意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可以以此到法院主张权利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而协议只是意向,在法律范畴内合同更刚性些。 第二,合同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协议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第三,合同的特点为: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协议的特点为: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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