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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并发放假期工资。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享受产...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见的有婚假、产假等,但生活中这些权益并不都能得到保障。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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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计生条例可以申请二胎,但有可能因未婚生育事被处罚社会抚养费。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1988]第9号)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川省人事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人福[1998]1号)文件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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