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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情况属于强迫性辞退,你们可以收集材料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而且社保应该是入职的时候马上购买的,这个你们也可以追讨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可以要求补偿。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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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么做是违法的。公司是单方面解除合同,只是拿之前的事情做为借口,您有权利要求其支付补偿金。对于工作失误,您已经上报,且经过处理,没有造成损失,您不用需要责任。如果公司拒不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起诉。文字表达的意思难免会有局限,如果有需要的话,建议来电详谈,我们会尽力维护您的权益。
合同应该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行为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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