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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情是什么?是否是累犯?。
人在监狱服刑死亡,应当区分具体死亡原因,根据死亡原因决定是否赔偿:罪犯因工死亡的,按照司法部《罪犯工伤赔偿办法(试行)》进行赔偿;如果罪犯自杀或因自伤自残或因病拒绝治疗而死亡,属于抗拒改造行为,监狱不予赔偿;如果罪犯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异常死亡,监狱不予赔偿。监狱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进行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死因。罪犯家属有疑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死亡异常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查,鉴定死因。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按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实才能减刑。我国刑法对减刑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实,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减刑。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监狱是给罪犯设立的有单间的,集中关押罪犯的根本性的原因就是因为节省财政开支,要知道,本身在监狱服刑的这些罪犯的日常开销,用水用电等这些就是由国家财政承担的,如果再给每一位被关押的罪犯单独设立一间监狱,每一位纳税人的钱不应该这样被无限制的浪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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