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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一)海港、内河一级引航员可以在各自的引领范围内引领任何船舶;(二)海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50米的船...
适航证书确实不能证明船舶的实际状况,一般确定船舶是否适航,主要看船舶在开航前船长和船员是否恪尽职责,对船舶进行了能够表现其良好船艺的备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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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在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满足下列条件,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完成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二)具有良好的安全记录。对于不满足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通过了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附件一《引航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表》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的,也可以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第十二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船员服务簿;(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四)身份证件;(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七)船上见习记录簿;(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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