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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酒类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出现吸烟、饮酒形象;(二)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不得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
烟草、酒类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出现吸烟、饮酒形象;(二)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不得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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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广告宣传要尊重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应多数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心理,正确引导大众消费。不应有下列问题出现:(一)渲染、诱导与现阶段多数人不相适应的高消费;(二)直接或间接宣扬享乐主义、贵族化生活方式;(三)使用表现封建帝王、贵族、大亨等特征的名称;(四)商品名称与商品的实际环境不符;(五)诱导人们在消费中可能采取不良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第五条:“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尽管专门针对网络广告的管理法规尚未出台,但是对于网上的烟草广告,工商部门早已沿用了《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直接在网上广告宣传,也不能通过群发邮件的发香烟广告,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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