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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
烟草、酒类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出现吸烟、饮酒形象;(二)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不得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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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酒类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出现吸烟、饮酒形象;(二)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不得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应当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用别人烟草证不可以卖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由核定的主体使用,具有严肃的法定性,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借给他人,更不得涂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如果出现该类情形的,当事人将被取消经营资格。如果持证人短期不经营,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在中国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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