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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
1、适用的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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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二是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三是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四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五是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3、审理人员组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理过程要求不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和法庭辩论顺序等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是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 5、审理期限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
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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