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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普通公诉案件时,在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对普通程序转化简易程序有以下规定:可以的。虽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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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转化的法定理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1)发现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3)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4)人们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否则,简易程序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实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2]
简易程序转向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下达裁定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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