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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普通程序转化简易程序有以下规定:可以的。虽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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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规定为可以由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申请转为普通程序;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主动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规定为可以由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申请转为普通程序;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主动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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