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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普通程序转化简易程序有以下规定:可以的。虽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
刑事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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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如果尚未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受理。如果已经开庭审理,当事人是不能申请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比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法院都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审理。采取此程序的,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天前将时间和地点告知双方当事人,一般来说,审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刑诉法第179条和《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中止审理,然后再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种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4、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移送有关材料。而不应在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就临时拉二个人组庭,未重新开庭就评议甚至作出判决。综上所述,根据刑诉法213条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不受送达期限、询问被告人等限制。但是法院在做出判决之前,必须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一般来说,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的,法院才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将其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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