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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

2021-09-29
刑诉法第179条和《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中止审理,然后再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种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4、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移送有关材料。而不应在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就临时拉二个人组庭,未重新开庭就评议甚至作出判决。综上所述,根据刑诉法213条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不受送达期限、询问被告人等限制。但是法院在做出判决之前,必须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一般来说,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的,法院才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将其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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