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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们国家是禁止土地买卖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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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具有派生性。土地使用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没有土地所有权就谈不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从土地所有权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必然要受法律和合同的各种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土地必须承担的各种义务,必然及于土地使用权人,如保护、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同时,土地所有权人还可以通过合同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如限制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年限,限定土地的用途,等等。 2、土地使用权具有独立性。土地使用权虽然派生于土地所有权,但并不从属于土地所有权,更不等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对土地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因而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同时,土地使用权是设立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之上的,是以使用和收益为主要目的的,因而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所有权具有对抗性,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干预土地使用权人权利的行使。 3、土地使用权对土地所有权具有补充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限有于国家和农民集体,而需要利用土地的人却不限于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自由处分,然而社会经济发展、土地的有效发发利用却需要土地能在不同使用者之间转让。这就使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成为必要。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和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可以通过成为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而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也弥补了土地所有权不能自由转让的不足。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如下: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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