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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归居住人即承租人所有,但各地具体规定不一,最好咨询下当地拆迁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拆迁过程中,私房的产权人系被拆迁人,由产权人代表全体房屋使用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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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承租公房搬迁。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需要安置和分配居民。这时,就涉及到如何认定同住人的资格。按照规定,虽然有常住户口,但其他地方有房将被排除在同居资格之外。也就是说,不能参与分配。此时他处有房很重要。他处有房是指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而非商品房。唯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才属于他处有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金和产权转换由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拆迁补偿应该属于承租人和同住我共同所有!其他人无权主张。动迁安置是复杂的,需要根据房屋性质,同住人和安置人口的认定、安置方案具体分析! 由于你资料和数据不全或表达尚不够清楚,难以准确判断,为避免误导,建议来电或带了资料当面咨询。
首先目前户籍人员及承租人变更、同住人的情况?这都是动迁安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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