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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
在一般情形下,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后便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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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房屋升值部分在法律上应作为何种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首先来看,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可见,此时买受人实际获得的现实的房屋升值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点,不能作为可得利益要求出卖人赔偿。再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升值部分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不动产需要返还时,此升值部分便在理论上从不动产中分离并显现出来,不应再依附着不动产返还给有过错的出卖人,而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本案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未办房产证的房产能否买卖;二是非实际买受人签订的这一合同对买受人是否有约束力.对第一个问题,尽管法律规定未经产权登记的房产不得买卖,但我认为这种规定应理解为是一般的限制性规定,并不意味着订立这样的买卖合同就绝对无效,如果此房从性质上看并不是办不到产权证,只是未到办证的时间.如此,双方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办到产权证后再过户的条件,就应认定是有效的.当出卖人最终办到产权证后,却不履行过户的义务,买受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出卖人履行此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此处理既符合当事人当初订立合同的共同意愿,又未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应确认这样的合同有效.第二个问题,要看买受人是否追认(如出买人以此为由认为合同无效时),以及合同的签名人对买受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有理由认为签名人订此合同是经买受人事实上认可的——当买受人以此为由认为合同无效时),如买受人予以追认,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就是有效的,对买受人有约束力,反之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合同满足基本要件、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那么这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力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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