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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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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在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和第七百二十六条都有规定。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所以,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要在股东同意转让的前提下才能行使的,你的逻辑顺序不对。
这个具体应该参照公司章程。《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有什么疑问可以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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