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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前,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人。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的受理意味着债务人的私法和公法资格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破产宣告使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加强了对债务人的限制。对破产人有以下限制:破产人有说明义务。为了方便法院和管理人调查破产财产和债权,防止破产人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人有义务应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如实陈述所有关于财产的询问;未经法院许可,破产人一般不得离开住所;同时,如果破产人有欺诈破产、逃逸、伪证等违法行为,阻碍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可以决定拘留;此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扣留、检查破产人的邮件或电报,限制破产人的通信自由。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破产宣告裁定也可能限制破产人在公法和私法资格。比如有的破产法规定破产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经理,有的规定破产人不得担任公职人员、律师、会计师、公证人等。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的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称为破产财产。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财产已经成为一个完全以破产清算为目的的财产集合。除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认为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外,破产企业应停止所有经营活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宣告的效力对破产负责人的效力,作为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导致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此外,企业法人破产宣告不当然免除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破产法》一般规定,破产宣告的有效性应当与破产人董事或者其他负责人的财产有条件,使其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94条规定,董事因管理公司财产过失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导致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通过担保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相关第三人也具有相应的效力,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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