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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
答:我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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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如果如果摔顾客摔伤是由于饭店的过错,则饭店应当对摔伤的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摔伤与饭店无关,饭店对摔伤的结果不具有过错,饭店则不应当赔偿,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你是从事餐饮服务的,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失结果发生的,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你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你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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