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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大部分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以收据代替发票的现状,惠州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物管费应主动...
1、合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的限定,如果你不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你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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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民法典规定,如果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可以代收费的,物业公司可以按约定代收费,如果没有约定的,物业公司不得代为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1、《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根据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收取水电费的权力,除非受有关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相关费用。 3、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单位订有委托合同,代为收取水电费,那么业主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二、与物业纠纷有关的案例介绍 1996年北京市宣武区某小区实施危旧房改造,被告王某等五名业主作为被拆迁户,于1999年9月回迁,并按房改标准价购得小区安置房屋。入住小区后,王某等五名业主即与开发商指定的A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约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执行市政府物价局有关规定,合同期限5年,自1999年9月1日至2004年9月1日。1999年12月21日,该A物业公司因违反《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001年2月5日,经宣武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批准,被告王某所在的居住小区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7月,物管会与B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合同》,双方约定:管理期限自2001年7月16日起至2006年7月15日。2001年12月,A物业公司撤离小区,B物业公司全面接管。2005年4月,B物业公司发出通知,向被告王某及其他四位业主索要物业费未果,随后诉至法庭。 法律分析: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令业主败诉。在本案中,大家一定要看清原告方B公司的诉求是什么,即:“追讨物业费”。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瑕疵、未与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物业收费标准存在争议这些问题都不足以对原告B物业公司的诉求进行抗辩。理由在于:1、物业公司在与小区物管会签订《物业委托合同》时,其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审查合同的对方物管会是否具备合法资格。2、B物业公司自接管后事实上是实施了物业服务管理行为,付出了人力、物力,小区内的业主也事实上从中获得了利益。3、不管以何标准进行收费,都该变不了双方形成事实合同的事实。所以,根据公平原则,法院的判决是其道理的。纵观本案,之所以业主会陷入如此被动的局面,主要原因在于: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物管会成立不合法、在A物业公司撤离、在B物业公司擅自进入,业主的权益其实都受到了侵害。业主们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利,时机的流失导致业主们只能采取拒绝交纳物业费这种极端的方法来保护自身权益、对抗侵害。然而,这种方法所起到的效果却是甚微的。 以上就是ask.com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物业代收业主电费加价是否违法的相关内容。如果物业与相关单位订有委托合同,那么业主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ask.com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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