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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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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伤残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考虑到此后的就医、就业及伤残会对伤残职工的生产劳动、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这些影响又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导致的,因而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级至八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何征收(1)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施工队管理所(后简称市施工管理所)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安排专家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征收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三)领取程序1、市内注册的二级以上(包括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地方进津建筑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管理所统一领取市内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包括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所发行支付通知3、企业持支付通知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全额支付保证金4、企业签署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证书)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农民保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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