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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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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2.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有以下五点: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后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没有依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5.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或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两种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能出现以下结果: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4、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结果一般会在六十日内出来,但是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该期限内出结果的,则经其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多不超过三十日再出结果。并且需及时告知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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