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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中止的原因是什么

2021-08-19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中止事由定义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其中中止事由并非穷尽性的,其一般可以认定为中止事由的情形有,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当事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当事人在探望子女时有藏匿子女且拒绝告知其所处地址者,比如将子女带出国外,使得侵害抚养权人的权利;或者当事人本身是现行犯,或者因为暴力性犯罪份子处于管制缓刑期间;有的当事人可能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对孩子的教育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或者是被申请人与子女的感情恶化,子女坚决不同意被告履行探望权,那么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或者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行为,做法可能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到其他事由。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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