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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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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有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对民事案件的代理费承担、及其如何收取问题有一系列的疑问。现在比较系统的解答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两大类:法院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一、法院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当然,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都有例外不予交纳、减半交纳、增加或减少交纳、或预交等情况。 诉讼费用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交,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但是执行申请费、破产申请费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或者在破产清算后交纳。 二、侵权之诉、无因管理之诉、不当得利之诉中,律师代理费主要由本方当事人支付并最终承担。原告、上诉人、申请人等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但也有例外。 但是笔者强烈呼吁:诉讼或者仲裁中产生的当事人相关支出(必然包括律师代理费)应该由败诉方承担。因为正是因为败诉方的相关原因,才产生了诉诸法律的律师代理费支出。理应由败诉方承担。 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根据著作权法四十八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中的规定及专利法审判实践,律师费用包括在损失范围内(当然认定的数额由法院确定),应当单独列明或在损失赔偿中一并由败诉方承担。 三、在合同之诉中,对基于合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承担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侵权之诉、无因管理之诉、不当得利之诉中的一般承担规则。 在律师接受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各种费用明确的向当事人阐述清楚,法院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分别来告知。否则,当事人难免会产生歧义。给律师的执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当证人存在特殊情况,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以下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一、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时间 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去掉了“前十日”三个字。并且,法院经审查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将证人带到法院等候出庭。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为制裁民事诉讼伪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原则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具体适用还缺乏可操作性。为促进诉讼诚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将原则转化为制度,对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和后果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二、出庭作证的条件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督促证人诚实作证,法律对于作伪证设定了相应的不利后果。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狂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人出庭作证是,法院应将以上内容告知该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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