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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纠纷,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证明,否则需要承担不良后果。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行政诉讼法》也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不仅要向法院提交事实依据,还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2、被告举证的时间。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其有效性。但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有权随时要求补充,被告应当补充;3、诉讼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才是合法的。
加班费举证首先是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举证,如果没有这个证据那就需要要求单位提供考勤表什么的来证明了,如果考勤表什么的证明的是没有加班,而劳动者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加班事实,那就没有什么办法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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