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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安排加班的事实,工人需要作证。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使用者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使用者不提供的,使用者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使用者认为没有加班事实的话,劳动者要求使用者提供工作记录,如果使用者拒绝提供必须认定劳动者有加班事实,使用者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加班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如下:1。劳动者对初步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但用人单位掌握有关证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2、两年内加班工资,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3、两年以上的,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两年以上的加班工资举证责任仍由劳动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关于加班费的举证,员工主张加班应提供存在加班事实的基本证据,员工提供出公司存在加班事实的基本证据后,具体关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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