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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调动岗位,变相降工资,如果收集到证据之后,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而提出辞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2、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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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 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辞职的;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辞职的。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上班,其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是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的,也可以以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被迫辞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通过欺诈、胁迫或利用危险,使另一方在违反真实意义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安排的工作;(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劳动合同不能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散的,用人单位;(12)被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法解散的;(11);(1)被用人单位解散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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