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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有解除权。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
如承租人擅自搬离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赁关系无存续必要而导致的房屋租赁合的解除。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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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客具有下列情形的,你有权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否则他的拒绝是合法的: (一)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大面积或全部毁损,比如因雷击而发生大火,烧毁房屋的; (二)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不依房屋的性质使用房屋,如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与他人私换房屋或者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四)承租人故意损坏房屋的; (五)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装修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拒不交纳租金的; (七)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对房屋的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八)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实需要收回房屋的; (九)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解除权。法律规定,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是满足公民居住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在房屋租赁中,虽然承租人为一人,但也会有与其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调整租赁关系时,需要考虑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住房租赁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其承租权不得继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未与其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如果需要继续租用该房屋的,应当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住房,出租人不得终止租赁关系,但应当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这是对原共同居住人居住利益的特别保护。当然,如果原共同居住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终止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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