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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发商不交房,2003年司法解释规定了购房方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 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
第一、处理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可以到主管部门反映开发商的问题、可以起诉或仲裁。 第二、能否胜诉,前提条件是其诉求是否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在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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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的商品房没有预售证明,购房者可以请求合同效力无效。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如实告知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购房者也应对其购买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即在要求合同无效的同时,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无权要求损失赔偿;而且如果房地产开放商隐瞒了这一事实,那么购买者除了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外,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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