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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是可以的;如果有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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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存疑不起诉的话,这个时候应该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在这个时候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所以就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是可以起诉的。 1、《》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根据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2、《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确认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处分,具有在起诉阶段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根据不起诉条件的不同,不起诉可分为三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称为绝对不起诉(或称法定不起诉); 2、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称为相对不起诉(或称酌定不起诉); 3、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称为存疑不起诉(或称疑案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关键证人短期内无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怀疑,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相关证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获,案情就会显得清清楚楚,此时如能证实原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将其交付审判,实有悖“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当然,对于存疑不诉的被不起诉人,社会上对其会有“不清不白”的评价,罪与非罪悬而未决。同时,由于高检院对何时发现新证据可再行起诉未作限制性规定,对未发现新证据的人,其直到死还会有案件挂着。作为公安、检察机关也不应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对存疑不起诉人的消极评价,为保障其权利,应加大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补查力度,尽量缩短查清案件的时间,早日给存疑不起诉人一个有罪无罪的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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