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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
存疑撤案和不存疑撤案并不是一个正确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规定中与之最接近的概念为酌定不起诉何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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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怀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对以定罪为基础的证据有疑问,不能核实属实;(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3)以定罪为基础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怀疑不起诉是因为证据不足,但仍有犯罪嫌疑,绝对不起诉是因为犯罪危害达不到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有三种:一个是绝对不诉;一个是相对不诉,一个是怀疑不诉。怀疑不起诉,主要是指案件证据之间存在疑问,不能排除,不能认定,因此不起诉。
是刑诉法17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其实就是说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事实没有成立的情况。如果后来找到了证据,证据要是充足的话,检察机关是可以重新进行起诉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的无罪不是恒久的,可能只是暂时的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里面有相关的规定指出了,如果没有找到相关的证据证明犯罪的嫌疑人是有罪的,也就是说没有找到相关的犯罪事实的,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就不会作出要起诉的决定。
1、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足。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在实践中,由于客观方面的怀疑,不起诉主要是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方面。 2、证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犯罪主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二是相关犯罪主体必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决定犯罪或非犯罪。 三、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目的的证据不足。 4、证据是非法证据,不能接受或核实。 5、定罪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导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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