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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不起诉,也被称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怀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补充调查案件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包括两个条件:(...
是刑诉法17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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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检察院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认定应当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认定首先要对是否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条件进行认定,但检察机关有权在后期继续进行立案侦查,如果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则还可以继续追究相关责任。
存疑不起诉是几种不起诉中的一种,一般来说就是检察院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之后,侦查机关再次移交之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在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然后又没有办法查证属实的,或者各种定罪证据相互矛盾的等都可以作为不起诉的情形。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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