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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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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
交警一般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程序:接到122个指示后,值班警察立即赶到现场处理:1。抢救伤者和财产,调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2、属于重大、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3、交通事故现场图纸绘制完毕后,勘察人员和图纸工作人员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现场或者不能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离开现场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追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调通知。5、因检查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照、驾驶证的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天。6、查询(证人和有关地区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可以在收到残疾评估期限后30天内。7、提取交通事故终止伤残疾人。当事人对评估不满意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估,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的决定。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向死者亲属提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处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人强制处理尸体。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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