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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 公安部2008年8月27日发布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届时20...
交警一般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程序:接到122个指示后,值班警察立即赶到现场处理:1。抢救伤者和财产,调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2、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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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分为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具体的可以参照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一、事故报警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其他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报案,交警部门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二、交警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派员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事故证据。 三、事故责任认定 在查清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力大小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四、行政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对肇事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等处罚。 五、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诉讼赔偿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调解成功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当事双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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